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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出资方式有哪些

作者:易点账 | 发布时间:2021-06-10 10:04:07
新《公司法》将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现物)出资两种方式。 (一)货币出资 为了使公司资本中有足够的现金来满足公司运营的需要,许多国家的公司法,特别是大陆法系...

新《公司法》将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现物)出资两种方式。
(一)货币出资
为了使公司资本中有足够的现金来满足公司运营的需要,许多国家的公司法,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大都对现金出资下限做出了规定。《意大利民法典》第2329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将至少3/10的出资额以现金形式存入信贷银行,将现金出资规定为占公司总资本的33%;《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3条a(1)规定,现金出资所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得低于股票最低发行价格或者溢价的25%;奥地利地现金出资比例限额与此相同;比利时、瑞士、卢森堡都要求现金出资的下限为公司总资本的20%。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
“专用帐户”的开立、撤销及该帐户资金的划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非货币(现物)出资
    对于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我国新《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可推出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可以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北京公司出资方式有哪些(图1)

1.实物

即民法上的物,包括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财产。股东在以实物出资时必须对该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以设定担保物权的实物或从他人处租赁而来的实物,不得用来出资。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许多国家公司法都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但是,对于以实物出资的,各国公司法却都规定必须一次缴清。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75条规定:“实物股份,应自发行之日起全部予以缴清。”
对于实物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可见,我国对于实物出资要求一次全部付清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
2.知识产权
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知识产权内容包括:“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3地理标志 4工业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布图)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8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可见,知识产权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而且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涵盖范围必将日益扩大。
对于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依法评估作价。
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当明确权属,以防止出资入股后引发权属争议而影响公司的稳定。投资者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当提供知识产权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并明确该知识产权尚在法定的保护期内。对于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并且对于外购得与自创的,应当区分进行评估。以知识产权出资不得超过相关的法定比例并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3.土地使用权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北京注册公司小编提醒你就现行的法律环境下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注意以下四点:①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②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③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使用权;④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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