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不计入损益的补贴收入有哪些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2021-05-16 22:32:24国家规定不计入损益的补贴收入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规定:"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现对纳税人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3号)规定:"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类似上述补贴收入,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补贴收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根据财税字[1995]81号文的规定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哪些专项资金收入不计入损益?
应根据企业取得专项资金具体政策依据,来判断是否属于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财政性资金.
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规定,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现对纳税人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又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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