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现金券是否缴纳增值税?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2021-05-16 22:32:15赠送现金券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商业企业采取销售赠购物券、积分赠商品、积分返现金券等方式进行促销,对于最终顾客以现金券、购物券等换取了商品及用积分换取了商品的,应作为视同销售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即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违约金收入增值税需要缴纳吗?
收到合同违约金,只有以下这三种情况不交增值税.
情形一:合同未履行,经营业务未发生,购买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由于未发生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不应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情形二:合同履行,发生经营业务,购买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这种情况下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的价外费用.
情形三:合同履行,发生经营业务,销售方违约支付违约金
合同已经履行,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因质量不符合规定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购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这种情况下,购买方虽然收到违约金,但其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不缴增值税,不应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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